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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慧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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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的法律责任与终止

发布日期:2015-08-17浏览:1162

民事代理制度是最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之一。个人理财业务中客户委托商业银行理财,实质就是商业银行代理客户理财,客户和商业银行就是委托和代理关系。
(5)代理的法律责任
第一,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第二,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二人负连带责任。
第四,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第五,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6)代理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第一,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第二,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第三,代理人死亡;
第四,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五,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终止
第一,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第三,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四,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
第五,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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